就在陸炳從雲南的深山老林中走出時,京城中已經是陰雲密佈,風聲鶴唳...

楊林在京中,以一己之力,操縱效忠陸炳的殘餘力量,和朱六、皇帝、東廠、文官、勳貴等集團斗的你死我活。

朱六在眾多勢力的支援下,公然分裂了錦衣衛。

而錦衣衛畢竟是皇帝親軍,有皇帝的支援,大批錦衣衛官員,投入朱六的麾下。

尤其是在陸炳進入雲南深山,和外界斷了聯絡的數日裡,越來越大的錦衣衛支援朱六。

楊林苦苦支撐,卻獨木難支...

雙方各出奇招,再各種政事民事上爭鬥不休。

這就是楊森撐到陸炳回京的唯一辦法,把水攪渾...

...

漕運,以及與鹽鐵茶相關的一切事務,自從陸炳跪過夏言,夏言倒臺後,就一直由錦衣衛監管。這也是錦衣衛的錢糧支援的重要渠道,更是陸炳控制漕運一脈官員和江湖人士的重要途徑。

之前許從龍提出的條議,正是要廢了陸炳這一條大龍,將漕運這一大明的命脈拿回來。

嘉靖帝果然下詔,如其所議施行。

楊林能控制的力量立刻被削去了三成有餘!

嘉靖三十七年正月二十八日,因順天、永平二府災傷,嘉靖帝從巡撫都御史馬佩的請求,命將購買皇木價銀十萬兩,均派於河南一省及北直隸保定、直定等府。

楊林暗中指使,在中原一代煽動民亂,雖然星星之火,卻也著實轉移了一些敵人的精力。

直到嘉靖三十七年二月初九日,貴州撫按官高翀等奏:本省採木經費之數,當用銀一百三十八萬餘兩,費巨役繁,非一省所能獨辦。請令兩廣、江西、雲南、陝西諸省通融出銀資助。

疏呈上後,工部決議:各省俱多災傷,難以資助,可將廣東、雲南、江西、山西原派鹽課大工銀督發應用。仍留本省文武官應獻助俸銀、撫、按、司、道、府官應解贓罪並事例,悉聽撫、按官動支。此外,別有權宜良策,令多方計處。

嘉靖帝依從工部所議。

因採木之事,將錦衣衛監管的鹽銀大大的消弱。

朝廷並以此為藉口,大肆打擊錦衣衛控制的官員,同時控制銀錢流向,遏制楊林的命脈。

楊林盡力還擊,嘉靖三十七年二月十三日,江西藉口因歲辦大工木料不足,經巡撫都御史馬森奏準,以本省嘉靖三十六年起運南京倉糧三十六萬六千石,折銀抵償木價。每石折銀零點八兩,其中零點五兩給軍,零點三兩補抵木價。

如此才勉強穩定住局面,平衡住勢力。

但是嘉靖帝即可下詔——下不為例。

繼而,工部議徵京軍十萬人修建朝門

嘉靖三十七年二月十三日,鎮遠候顧寰奏言:朝門工大,京營軍力不足,請量令在京各衛所官旗出銀募夫,視俸厚薄為差,以助工役,以蘇軍累。

楊林所部皆權力反對。

如今朱六當權,調派民夫,讓錦衣衛出工役,必然是落在楊林一邊的頭上。

可是最終,工部以為,每年工興,多取辦營軍官為給食,未聞有告病者。

近以門工重大,本部議將軍夫十萬人,分為四班,輪番應役,又以僱募民夫四萬六千人助之。可謂勞逸得宜,公私兩全,何獨累官軍且至以銀代役?顧寰所請,為姑息之政,不可行。若軍中有老弱不堪赴工者,令其自請僱工,有司不問。

如此,朱六和嘉靖帝一方佔了便宜,楊林也算是將將維持未倒。

嘉靖帝妥協,從工部所議。

可是這一來,更多的人投入了朱六和嘉靖帝的陣營。

接著,各部輪番發難,楊林也動用各部的力量,進行消極抵抗,拖延時間。

先戶部議理財事宜,而在嘉靖三十七年二月二十日,戶部尚書方鈍奏言:天下財賦,每年入太倉銀二百萬兩,舊制以七分為經費,存積三分備兵事、荒歉,以為常。嘉靖二十八年以前,每年支出最多不過二百萬兩,少者僅七十萬兩左右。嘉靖二十九年"庚戌之變"後,每年調兵遣戍,所增兵馬數多,餉額增倍。至嘉靖三十四年、三十五年間,宣、大邊事益急,一切募軍、賑恤等費,俱取於內庫,歲無紀極。嘉靖三十年所發京、邊歲用銀至五百九十五萬兩;嘉靖三十一年為五百三十一萬兩;嘉靖三十二年為五百七十三萬兩;三十三年四百五十五萬兩;嘉靖三十四年四百二十九萬兩;嘉靖三十五年為三百八十六萬兩;嘉靖三十六年三百零二萬兩。太倉歲入銀二百萬兩之額,不能充歲出之半。於是箕斂財賄,題增派,括贓贖,算稅契,折民壯,提編均徭,推廣事例由此大興。地方有事,有司往往奏留,如浙江、直隸被倭患,川貴採木,山西、陝西、宣府、大同,以兵荒,歲入二百萬兩之額且虧三分之一。而內庭之賞給,齋殿之經營,皇上不時之徵取,年初大同右衛告急,入春以來已發宣、大銀二十萬兩。而天下****至太倉銀僅七萬,庫銀積儲大約不及十萬兩。且邊臣奏討日增,以致內藏空虛,官府蒐括已盡,民間科派已極。

為解決財政危機,特提出七條措施:一、將嘉靖三十四年存積鹽引,召商納銀太倉,依原價銀一錢加三分,特行超掣。二、將三十三年開派鹽引奈米、草本色者,米一石減一斗,草束五十斤減一斤八兩。三、將浙江、湖廣、江西及南直隸州縣原派南京戶部倉糧暫借三年,改折一半,發太倉銀庫。四、江、浙、湖廣三省及南直隸州縣自嘉靖三十一至三十五年拖欠本色稅糧,改徵折色,限一年內完解庫銀。違限不完,仍徵本色。五、各處拖欠戶部錢糧,自嘉靖三十一年為始,限一年內追解完報。六、各處鹽課、鹽稅悉解戶部發過,所在官司不得擅自奏留或別項支用。七、議處贓罰、事例、稅契、民兵等銀,原因邊費浩大而徵取,近因營建朝門移助工費。今工部錢糧額足,當分其半還給戶部。

方鈍奏疏呈上,嘉靖帝降旨切責其謀國不足,令再議。

但次日,戶部遂先發太倉銀五萬兩,米二萬石,豆一萬石,支援大同右衛。(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