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大宋帝國三百年:文功武治宋太宗〔下〕》(4)
大宋帝國三百年(共5冊) 金綱 加書籤 章節報錯
肆 法制
文明立國,必有法制。而法制之有效推演,在人。太宗趙炅深明此理。趙廷美大案後,他觀察到士庶守法易,勳貴守法難。於是在推行國家法制時,格外注意“擇人”。
不完美的聖賢大義 大宋法制,是大宋“文治”中的重要一環。
說大宋法制,千頭萬緒,先從“大赦”說起。
趙普多謀善斷,口才厲害。很多時候,他所提出的意見,也往往符合正道。這也是為何太祖太宗兩朝都很敬重他。
當初,太宗曾有一次要搞大型祭祀活動,按常規,要施行大赦。有一個人上書說,希望不要大赦,理由,則援引諸葛亮治理蜀地時,幾十年不赦的故實。太宗聽上去,覺得有理,但又感到差在哪個地方,就問趙普。趙普回答說:“凡是祭祀大典,聖朝都有原典,一定要赦免,表示‘其仁如天’。像劉備、孔明之類,只不過治理區區一個地方,臣不信這個,也不會援引這個做例證。”太宗很高興,就將大赦事定了下來。
大赦這件事,有兩面理。
司馬光曾有名言:“殺人者不死,雖堯、舜不能以致治。”如果殺人者不能繩之以法,即使是堯舜時代也不能達到天下大治。大赦,其弊端在此。明人張燧《千百年眼》就曾批評“大赦”,書中認為,自春秋時代以來,後世屢有大赦之法,但是這種不問情深情淺,罪輕罪重,凡遇大赦,殺人者可以不死,傷人者可以不刑,盜賊及作奸犯科者可以不問,這種做法,只能有助於“長奸”,讓奸邪生長。
大宋自太祖太宗以來,三年之中,遇到郊祀就大赦天下,成為一種制度。但到了仁宗時代,有言官認為“三歲一赦,於古未有”,這是唐代興兵之後開始有的做法。但這種大赦,“有罪者寬之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未必無怨。不能自新,將復為惡,不能無怨,將悔為善。一赦而使民悔善長惡,政教之大患也”。有罪的人得到寬諒未必能夠自新,被害的苦主得不到正義伸張豈能沒有怨恨。不能自新,作惡人就會繼續作惡;心中有怨恨,就會後悔做善事。這樣一個大赦,結果卻讓士庶後悔為善、滋長惡行,實在是政教的很大禍患。
仁宗對這個道理很重視,但還是堅持大赦,只不過批覆道:“罪人情重者,毋得以一赦免。”犯罪的人情節過於嚴重,不得統一按照大赦法免罪。
到了北宋末年,大赦開始變樣。宋徽宗在位二十五年,大赦天下二十六次;“曲赦”,也即不大赦天下,只赦免一個或幾個地方,十四次;“德音”三十七次。所謂“德音”,也是一種赦免令,唐代開始有,大宋最流行。它與大赦不同處在於:大赦是罪無輕重都赦,德音則是將量刑減重就輕,譬如大宋有“德音”:“死罪、流罪各降一等”,就是將“死罪”降格為“流罪”,“流罪”降格為“徒罪”,而徒罪、杖罪、笞罪則全部釋免,所以還是一種“大赦”。這樣計算,宋徽宗時總有“赦令”七十七次,祖宗時代的“三年一次”,到了他這裡幾乎變成了“一年三次”。這種“濫赦”,在南宋,到了光宗時代竟然達到一年四次正式的大赦。史稱“刑政紊而恩益濫矣”,國家的刑法之制已經亂套了,朝廷的德政恩賞已經太濫了。這樣的大赦,不僅政亂,對苦主而言,也是一種不公。譬如某甲殺害某乙,某乙家屬千辛萬苦將某甲搞倒,某甲判為死罪;結果遇赦,免了。這就是對某乙和某乙家屬的不公。
所以太祖時代,格外注重大赦的範圍,遇到特別需要大赦的年份,總要有詔令,告知天下,有些罪惡是不能赦免的。如改元開寶,這是一件大事,開始大赦天下,但詔令規定:“十惡、殺人、官吏受贓者不原”,犯有十惡罪、殺人罪、官吏(而不是士庶)受賄罪,這三種罪犯,不在赦免範圍內。開寶四年冬,南郊祭天,也是大事,開始大赦天下,但詔令也規定:“十惡、故劫殺、官吏受贓者不原”,犯有十惡罪、故意劫掠殺人罪、官吏受賄罪,不在赦免範圍內。太宗時代也有這類規定,雍熙末年,以襄王趙元侃也即後來的宋真宗為開封尹,改封壽王,這是立太子的節奏,大事,大赦。但詔令也規定:“十惡、故謀劫鬥殺、官吏犯正贓”者是不能赦免的。但太宗即位的當年,“大赦,常赦所不原者鹹除之”,是全面赦免,平常赦免令下,有規定不可以赦免的,如“十惡”“殺人”“官吏受贓”等,這一次也赦免了。這種赦免,看似寬大,其實是對十惡罪、殺人罪的受害者的不公,是對官吏受贓罪的“納稅人”的不公。
總之,大赦,是一個有弊端的法制。
大宋帝王也深知這個制度性規定的弊端所在。但為何還是要施行大赦呢?
因為要收斂天下刀兵之刑,推演祥和之氣;也因為天下被量刑的“罪囚”之中,很可能有冤案。後者讓大宋帝王寢食不安,讓大宋賢臣無比焦慮。
中國聖賢可能是世界上最早展開“疑罪從無”法理思想的人物。《尚書.大禹謨》留下了名言:“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如果有疑獄,罪犯判罪要輕;如果有疑功,功臣受賞要重。與其可能殺掉一個無罪的人,寧肯不殺,哪怕失去正常的經義。後人解釋這句話說:“人命至重,治獄宜慎,寧失不常之過,不濫殺無罪之人,所以崇寬恕也。”
周代時處理案件,對很多疑犯都實行了赦免。唐代還有規定,疑犯可以用財貨自我贖免。現代西方對疑案也是從輕從無處理,怕的就是萬一出現冤獄,有傷天地和氣。美國的“辛普森殺妻案”就是一個著名案例。辛普森殺妻證據很多,但在審理中,控方要求辛普森戴上現場發現的血手套時,結果發現手套小,戴不上。就是這樣一條漏洞,讓辛普森的辯護律師得到了機會,要求陪審團宣判辛普森無罪。這一案件的意義就是,再一次以西方的經驗,肯定了傳統中國聖賢“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的合理性。
大赦,當然存在缺陷。但內中很可能存在“不辜”,在無法證明囚犯有罪或無罪的情況下,首先選擇推定無罪。南宋朱熹的弟子蔡沈在他的《書集傳》中,也解釋《大禹謨》的這句名言說:“辜,罪。經,常也。謂法可以殺,可以無殺。殺之則恐陷於非辜,不殺之恐失於輕縱。二者皆非聖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殺不辜,尤聖人之所不忍也。故與其殺之而害彼之生,寧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責。”辜,就是罪;經,就是常。《大禹謨》的意思是:執法,可以殺,也可以不殺。不知道人是否有罪,殺了,就恐怕陷於殺害無辜;不殺,就恐怕失之於輕易放縱了罪犯。這二者,都不是聖人“至公至平”之義理。但比較起來,殺害不辜,尤其是聖人不能忍心的。所以與其殺了這人害了他的生命,不如讓他活下去,而寧肯自受量刑不當的“失刑”之責任。
所以趙普鼓勵太宗大赦,符合古來聖賢大義,雖然大赦並不完美。
刑罰“鼠彈箏”
文明立國,必有法制。而法制之有效推演,在人。太宗趙炅深明此理。趙廷美大案後,他觀察到士庶守法易,勳貴守法難。於是在推行國家法制時,格外注意“擇人”。
雍熙元年,開封有一個刑事案。
有個寡婦劉氏,讓她的婢女到開封府,起訴她亡夫前妻的兒子王元吉多次毒害她,差點毒死。
當時開封府沿襲後周以來制度,設左右巡軍院,執掌緝捕刑訊,略相當於今天的東城、西城區法院兼檢察院。劉氏案初到右軍巡院,經過推問,王元吉死不承認,執法官覺得事實也不像這個寡婦所說的那樣,於是轉移到左軍巡院。到了這裡碰到了一個酷吏,將王元吉上了酷刑。這個酷刑被他冠了一個名稱:“鼠彈箏”,在手指上用刑,十指連心,受刑人受刑過程中,會不斷痙攣般抖動十指,極為殘酷。王元吉熬不住,只好承認,於是煉成“毒殺繼母”一案。
忽然案子出現了轉機:劉氏寡婦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死了。
王元吉也有了翻供的意見,這時開封府也願意認真對待囚犯,重新審理時,得到了一些刑訊逼供的細節,但是案子還在拖,幾個月沒有宣判。開封府覺得這個案子不好斷,就上報給朝廷。
太宗認為沒有明顯證據可以證明王元吉下毒,但畢竟有個繼母的狀詞在,就給出個意見:免死,徒刑(服勞役)。
王元吉的妻子看到這個宣判結果,不接受,於是擊登聞鼓,稱冤。
太宗親自“聽斷”,召問王妻,知道了事情原委,確是冤案,於是派遣中使拘捕原來左右軍巡院的執法官,審問。
案情大白。原來是劉氏寡婦有通姦之事,又慚愧又恐懼,更怕前夫的兒子王元吉知道,就設法做局冤枉他,要置他於死地,借官府之力殺人滅口。而這個寡婦的兄弟早就在欺騙隱瞞王元吉父親的財產,並用了一部分給軍巡院推官行賄;還有個醫官,也被收買,說寡婦確有“中毒”的徵兆等等。
太宗將此案所有的推官和左右軍巡院的主管全部降職,下調俸祿;做假證的醫官流放海島。而那位發明“鼠彈箏”刑罰的左巡軍院執法者,被太宗調來,以“請君入甕”法,即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現場“鼠彈箏”,史稱此人“宛轉號叫求速死”。太宗對他說:“你看看,你也不能接受這種疼痛之苦吧?誰能接受得了呢?”於是放了他,令人解開捆縛他的繩索,只見此人兩手很久很久不能動彈。太宗對觀看的宰輔大臣們說:“京邑之內,乃復冤酷如此,況四方乎?”京城之內,居然還有這樣的冤濫酷毒之案,何況天下四方偏遠之地呢?開封府的幾位重要官員也得到了懲罰,當時知開封府劉保勳、判官李繼凝都罰了一個季度的俸祿。
所以,太宗對地方上主持法律工作的官吏格外重視。
好“言事”者王濟
淳化元年冬,朝廷要派遣專使提轄總管諸道的茶稅、鹽稅、酒稅。除了夏秋二稅之外,國家的重要經濟來源在此。太宗還考慮到,既然派遣專使下去,就責成他一併查訪民間利病,以及地方上吏治的善惡。這個人物最好能有刑部工作的經驗。於是就問左右:“刑部中,誰最喜歡‘言事’?”好“言事”者,就是那種看到問題願意提出建議性意見的人物。左右說有個大理寺丞王濟,是刑部的官員,他多次給刑部、給中書、給朝廷上奏。太宗知道此人,是烈士子弟,有才,有性格。於是任命了他去管轄各道的國家稅務。
他在福建時,發現當時朝廷曾要此地輸運仙鶴羽毛作為製作鵰翎箭之用。當時這東西屬於戰略物資,地方必須按朝廷要求備齊輸運到京師。哪裡會有那麼多仙鶴?所以,地方為了湊齊鶴羽,費勁了千辛萬苦,史稱“民甚苦之”。王濟認為這事不行,不能這麼幹。他上書要求除了部分鶴羽之外,可以用鵝毛來代替,太宗覺得意見不錯,就如他奏請,改了。
太宗很高興,知道這個人有能力,於是改命通判鎮州。
鎮州,治所在真定(今河北正定),轄今天的河北石家莊附近七八個縣市,是唐五代以來天下雄藩之一,石敬瑭割讓燕雲十六州之後,此地地當邊境,緊要性僅次於河東。所以太祖太宗以至於後來的大宋帝王,都要派出重臣把守。久之,駐守此地的文武職官就有了驕悍之氣。王濟來此做通判,宦海風波甚險。
但王濟不怕。他本來就是河北人,出生在深州(今河北饒陽)。他的父親王恕,在太祖開寶年間曾經知秀洲(今屬浙江嘉興),但是趕上了當地的盜匪之亂,盜匪進入秀洲,王恕被殺。家人收屍後,王濟趴在靈柩上悲痛號啕。盜匪又來,要殺王濟。王濟看著這一夥盜賊說:“我父親已經死了,我哪裡還想活著!只恨我沒有力量殺掉你們,為我父親復仇!”史稱“賊義之”,盜賊認為他有父子大義,放掉他沒有殺。王濟在兵亂之中,帶著父親的骨殖逃匿在山中。不久官軍來剿匪,王濟找到官軍首領,陳說了盜賊情形,提出了破賊的建議。盜匪平定後,他的母親也病死,於是他護送父母的靈柩回到深州。深州的主將向朝廷彙報了他的情況,太祖還召見了他。
王濟經常涉獵經史,好讀《左氏春秋》。太宗雍熙年間,他給朝廷上書,介紹了自己的身世,在學士院考試中中第,被補為縣主簿,後來做到刑部官員。
改判鎮州之後,王濟面對此地藩帥太守們,有理有據地開始了法制推演。牧守們大多都是功勳之臣,大多都有捍禦契丹的武功,所以多少都有點倨傲,待下人不免刻薄寡恩。王濟新到,不過是第三把手,所以他們沒有把他放在眼裡。但王濟從不向知州藩帥們挑戰,也不向他們屈服,就是四個字:“秉公執法”。州官們也無可奈何。
戍守此地的悍卒往往恣意侵暴庶民,做不法之事。有人竟在夜裡焚燒民居,乘亂盜取民財。王濟知道後,就在各個兵營附近放出耳目,有一天報道某地有火,王濟就安排數十壯士潛伏觀察,果然在火光中看到幾個兵匪帶著盜竊物資往外跑。捉住後,不上報,現場平盜,當即正法。然後再“馳奏其事”,向朝廷快馬報告盜賊正法之事。太宗聞訊很高興。
有一個都校,街市上吃酒,撒酒瘋,耍無賴,打落人牙齒。王濟行使判官權力,不等上奏,直接給予杖刑,而後捆了這無賴,送到汴梁。
地方得到治理,史稱“軍城畏肅”,軍事要塞鎮州人知畏法,境內肅然,平安。太宗聽說鎮州吏治業績,“大悅”,連下三道詔書褒獎慰勞鎮州,更拜王濟為監察御史,這是大宋除帝王裁斷權、丞相行政權之外的第三種權力,監察權。御史屬於察院,品級很低,但許可權甚重,內外官吏均要受到察院監督,“御史”,為百官所忌憚。王濟在御史任上更關心國家大事,上書討論“統天下之術”,管理中國的政策策略,核心意見是“節民物之道”,包括慎重選擇近臣,注意區別賢愚,理正國家名器,削減靡費用度等等,都很切合時弊。
一直到真宗朝,他在做地方官,兼任江南路安撫使時,看到大旱民飢,就親身督促官吏熬粥,舍粥,並每天都要親自嘗一嘗這粥熬得合格不合格。還錄取了很多饑民作為州郡的廂兵,救活了很多人。
他在臨終之際,給真宗上遺書,要皇上“進賢退諛”,並罷免不是很緊要的土木工程。他已經看出了真宗朝比太祖太宗兩朝更多了諂諛之輩,也更多了奢靡之風。他不希望大宋帝國出問題。
王濟的意義在於:他的執法斷案,未必盡合法條,但在勳貴盤踞之地,在犯罪性質過於惡劣之際,需要“止亂”,因此就有非常法之制裁。但這之中的分寸把握很重要。如前述焚燒民居,乘亂盜竊的兵匪,王濟的處置是,捉住之後,當即斬首,這是執行軍法,因此是合適的。
法制需要能吏推演。
修《刑統》,重“聽斷”
大宋法條相當嚴密。
宋法制因襲唐代律令、格式,而隨時有所損益。這個“損益”的文字成果就是《編敕》,類似於“憲法修正案”,是對前面唐律、《宋刑統》的修正補充。當時,一司、一路、一州、一縣又別有《敕》。太祖建隆初年,即下詔判大理寺竇儀等人,修訂《編敕》4卷,凡106條,然後與新編訂的《宋刑統》30卷,一道頒發天下。這些《編敕》在“損益”傳統法條時,參酌輕重很詳細,“世稱平允”,人們認為很公允公正。太宗太平興國年間,又增加《編敕》到15卷,淳化中增加到30卷,真宗鹹平中增至18550條之多,太多了,不好操作,於是又下詔,由給事中多人重新修訂,合併同類,刪除重複,最後定為《編敕》286條。這些都預示了大宋向著法制化管理天下的努力。
《宋刑統》從《唐律疏議》而來,各類刑斷都有明文規定,但如何執行?執行還是不執行?這之中就有了“空間”。地方,並不是人人都有執法能力,或按照法條執法的積極願望。於是,太宗下詔:
自今京朝、幕職、州縣官,並須習讀《律令格式》。秩滿至京者,當試問,若全不通曉,則量加殿罰。
從今開始,在京的朝官、幕府職員、地方州縣官員,都要學習《律令格式》。任期滿後,都要到京考核,面試。如果全不通曉,即根據情況給予懲罰。
但是如果有哪位官員熟悉律令格式,可以上書自薦,試問透過,可以補官到刑部、大理寺任職,三年之後,可以升遷。太宗還給近臣每人頒發了一部《宋刑統》,申命百官除了日常公職之外,要看看《律令格式》之類文章,用來作為大宋法學資源,並自我檢點,據此決斷獄事。
太宗對武官們帶兵打仗,一般可以聽其自專,但對官員們判案卻始終不放心。如果有冤案,那是太宗最為心痛的大事。太宗至為焦慮之事在此,於是有了“錄囚”,“聽斷”。
“錄囚”,就是帝王或官員親自到獄中去巡視審理案件,這是傳統司法不廢的常典。“聽斷”,就是聽取當事人或法官陳述案由,而後提出決斷意見。也稱“聽訟”或“斷獄”。荀子認為政令合法,舉措適時,聽斷公明,是衡量邦國文明與否的三條標準。聽斷,國之大事。它的要義在於:減少誤判,洗雪冤情,盡力避免司法不公。“聽斷不明”是很大過失。“聽斷不明”,必有冤情,國有冤情,必有戾氣,而戾氣不祥。所以大儒韓愈認為,帝王能夠“躬親聽斷”,是“旋轉乾坤”的大事——對於罹冤計程車庶而言,雪冤就是一場“旋轉乾坤”的生命事件。所以“弭冤白謗”是“第一天理”。歷代文明邦國之最高管理者,心底略存一點善根,略有一點天良,無不矚目於此,大宋帝王對此事更是極為重視,所以,太宗“聽斷”不斷,史稱“太宗在御,常躬聽斷”,太宗在統御天下時,常常抽出時間來,親自去審理案件,尤其是“疑獄”。
京師有“疑獄”,大理寺難於判斷,太宗往往會到現場,親臨審理、判決,人稱“每能燭見隱微”,往往能窺見案件隱微之處,得以公正處理。
擊登聞鼓“民告官”
大宋的“登聞鼓”制度,可能是歷朝歷代以來實施最好的。下面有冤情,有話說,地方處理不當,都可以直接到“登聞鼓院”,敲擊“登聞鼓”,直接跟皇上對話,誰也不敢攔著。
雍熙年間,大宋正在跟契丹打仗,有個開封女子李氏來擊登聞鼓,案由呢,是說自己沒有兒女,而且有病,一旦死去,家業沒有託付。
太宗據此下詔:開封府要根據這個李氏女子的意願裁斷、處置。也即,她名下的財產,要根據她的意願處理。
開封府在處理過程中,發現這個李氏女子的父親還在,就囚禁了這位父親。根據案件的邏輯分析,很可能是:李氏女子與父親是一體的,要自行處置私有財產,但遭遇他人覬覦。於是,在他人的推動下,開封府逮捕了李氏女子的父親。李氏女子不甘心,又擊登聞鼓,搞“行政訴訟”,將官府告到朝廷。
知道來龍去脈後,史稱“帝駭”,太宗大吃一驚。他說:“此事豈當禁系,輦轂之下,尚或如此。天下至廣,安得無枉濫乎?朕恨不能親決四方之獄,固不辭勞爾!”這種事也要拘禁人家的父親嗎?天子腳下,還出這種事!天下這麼大,哪能沒有枉法濫刑下的冤案呢?朕恨不能親自去審理天下四方的案件,真要能做到,朕是不辭辛勞的!
於是,李氏女子案處理完畢後,當即派出朝廷能臣十四人,分頭到江南、兩浙、四川、荊湖、嶺南等地,審理刑獄。規定三條: 一、地方官吏在司法及軍政處理方面有不作為,或瀆職懈怠者,要劾罪上報; 二、如有臨事精明允當,勤勉機敏,刑獄公正沒有延滯者,要論功上報; 三、各州郡都要做到十天過問一次刑獄之事,不得拖拉。
淳化四年冬,更發生了一件“奇案”。說這個案子“奇”,是因為它太小了:京畿有個小民牟暉丟了一隻小公豬。更“奇”的是,這位小民牟暉居然為此而擊登聞鼓。尤其“奇”的是,登聞鼓院和太宗都受理了這個“私有財產丟失案”。最“奇”的是,處理辦法是:由國家撥款千錢“償其值”,按價賠償。
國家賠償私人財產損失,太祖時代就有案例。當初大兵進入汴梁,有士庶遭遇痞子劫掠,太祖抓住痞子,並撥款賠償了士庶損失。太宗此舉亦然。
當時應有官員對此事提出質疑。太宗對宰相說:“似此細事悉訴於朕,亦為聽決,大可笑也。然推此心以臨天下,可以無冤民矣。”像這等小事也到朕這裡來起訴,朕還為之聽決,確實太可笑了。但推演這種聽斷的耐心公心,用以君臨天下,可以做個表率,都這樣做,世上就不會有冤民了。
申理冤滯,感召和氣
太宗擔心的是“冤民”。
他自己也說:“朕於獄犴之寄,夙夜焦勞,慮有冤滯耳。”我的心思常在刑獄訴訟這件事上,日夜焦勞,怕的就是有冤獄,久拖不決的案子。
所以,他不斷地派出使臣到各道去巡視,他自己更在京師多次“聽斷”。有一年冬天,他親自過問京師獄中的囚犯,一個個審理,一直到很晚。近臣都勸諫他不要勞苦過甚。太宗說:
“儻惠及無告,使獄訟平允,不致枉橈,朕意深以為適,何勞之有?”
如果我這麼做,能夠有利於上告無門的人,讓案件公平允當,不至於枉法,我會非常適意高興,哪裡有什麼勞苦。
為此,他特意在宰相面前釋出了一通議論: “中外臣僚,若皆留心政務,天下安有不治者。……惠養黎庶,申理冤滯,豈不感召和氣乎?朕每自勤不怠,此志必無改易。或雲有司細故,帝王不當親決,朕意則異乎是。若以尊極自居,則下情不能上達矣。”
朝廷和地方的官員,如果都能留心政務,天下哪裡有治理不好的道理!……有恩惠給百姓,審理冤案滯案,豈能不感召天地和氣呢?朕常常要自己勤勉不要懈怠,這個意志是絕不會改易的。有人說,主管官員的小事,帝王不應該親自決斷,朕的意思於此不同。如果以尊貴自處,那就無法做到下情上達了。
由於相信“天人感應”學說,遇到嚴寒酷暑,或雨雪反常的日子,太宗就親自來複審獄中囚犯,大部分都給予了寬大處理。淳化元年四月,因為天氣大旱,太宗就親自到京師獄中“錄囚”“聽斷”,史稱“多所原減”,很多都得到了寬大處理。這一天,太宗還專門令尚食御膳房進素膳,派遣常參官分別到各道決獄,還派出中使到五嶽去祈雨。
地方諸道則繼續派遣朝廷能吏前往聽斷,諸州有大獄,更隨時組成專案組,官員由太宗親自選定,要他們乘驛站車馬前往審理。臨行前,太宗會有囑託,審理完畢後,一定會詳細瞭解審理經過。漸漸已經成為常例,後代也都遵守這個常例,這在大宋各個帝王本紀中都可以看到。
到了端拱年間,各地方的州郡負責司法的官員司理參軍,也都由太宗親自揀選。地方上士庶有到京師來喊冤的,太宗也會派出御史官員乘坐驛站車馬前往地方會審。史稱“數年之間,刑罰清省矣”,幾年的工夫,天下的刑罰之事越來越少,顯示了“無訟”“獄空”的太平景象。
“獄空”,就是監獄裡沒有人,這就預示著無人犯罪,是傳統至為讚歎的治理成果。而大宋也確實經常性地出現“獄空”。太祖太宗時代,凡是地方州郡有“獄空”現象,一般都會降詔褒獎。如果州司、司理院“獄空”達到三日以上,就可以隨處建立一個道場,供奉神靈,表示感恩。道場所用的供奉之物,如酒肉水果香料布幔之類,都由官錢支付,州府節鎮給五貫錢,州郡給三貫。而且道場建立,不許擾民,也不許擾吏。
但是由此也出現製造“假獄空”的現象。當時一個州府有司理院、有州司,還有靠近州郡的縣城,都是系捕囚犯的地方,有時地方就會將囚犯從司理院移往州司,這樣就騰空一處,可以報“獄空”。為了解決這類問題,有人建議允許本州官吏互相監督,如有虛奏“獄空”,就要受罰。另外規定,司理院、州司等都要沒有禁囚,才可以上報“獄空”。
由此也可以看到,即使是制度性規定,即使在大宋,即使都是讀聖賢書的人物,即使有嚴刑峻法,也還總是有人鑽空子,弄虛作假。這不是制度問題,而是人性弱點問題。
爛蔥案
太宗親自“錄囚”“聽斷”這個做法,曾經有不少人反對。但太宗雖然褒獎他們的建議,卻並不接受他們的意見,繼續“錄囚”“聽斷”。
有一個歸德(今屬河南商丘)節度使的推官,名叫李承信,他購買大蔥時,發現裡面有爛的,於是就鞭笞了這位賣蔥的菜園農民。賣蔥,以次充好,也是一過,但不至於遭遇鞭笞。更麻煩的是:這位農戶被鞭打後,傷口感染髮炎,幾天後,死了。農戶家人不幹,告到朝廷。太宗“聽斷”後,認為這位推官是濫用職權,等於私設公堂,故意傷人致死,被正法。“私設公堂”,在太祖時稱為“擅掠囚者”,擅自以酷刑對待囚犯,是一大罪惡。
太宗對“獄囚”的同情幾乎是一種天性的善良。當時有規定,死刑大案,必須由朝廷覆按稽核。但這樣一來,有些未必夠得上死刑案的案子,也要大理寺審閱。這樣一拖,就是幾個月,甚至長達一年以上。太宗在“聽斷”時,發現了這個問題,就對宰相說:
“每閱大理奏案,或節目小有未備,必移文按覆。封疆遙遠,動涉數千裡外,禁系淹久,甚可憐也。自今卿等詳酌,如其非人命所繫,即與量罪區分,勿須再鞫。”
朕每次閱覽大理寺的案卷,看到有些案例,有的是有些文案方面的小的環節沒有完備,這就要下文重新稽核。大宋封疆很遠,動輒就是千里之外,這樣,獄囚在裡面待得太久,實在是可憐。從今天開始,卿等要詳細斟酌這些案卷,如果不是人命關天的大案,就儘快量罪,做出處分,不要來回來去地稽核了。
太宗對“錄囚”“聽斷”的躬親,源於對天道的敬畏。在儒學設計中,“天道制衡君權”,是一種不宣之秘。聖賢深通“不語怪力亂神”之基本語境,但全面接受了“天人感應”學說,這之中,就有“制衡君權”的大義。君主非神,與士庶一樣,乃是介於神與獸之間的存在。在沒有憲政制衡的條件下,天道制衡,就是選擇之一。且傳統聖賢對此幾乎眾口一詞,形成了強力傳統,無人可以挑戰這個傳統。在文明推演中,“天道制衡”,成為君主的自覺選擇,成為一種值得自豪的榮譽。
禮治未病,法治已病
傳統中,“禮”與“法”有著密切聯絡。一般來講,“禮”更重,“法”不過是“禮”的補充。假如將邦國視為一個有機體,則“禮”是用來做預防的,是“治未病”的;“法”則是用來臨床治療手術的,是“治已病”。“守禮”者,不罹於法;“守法”者,可近於禮。傳統認為:只要天下守禮,法可擱置勿用。這樣的世道被稱之為“太平盛世”。
大宋帝王們一生一世追求的就是太平盛世。
但“禮”的推行,帝王要做表率。
端拱元年,太宗到東郊以“太牢”大禮祭祀先農神之後,開始“耕籍田”。
傳統有“五禮”:吉禮、凶禮、賓禮、軍禮、嘉禮。向先祖或天地神祇祈福稱之為吉禮;喪葬哀弔之事為凶禮;朝見、聘問、會盟為賓禮;與戰事、田獵、築城等相關事為軍禮;婚慶宴饗之類為嘉禮。籍田,屬於吉禮。一般在年初正月,春天來臨之際,由天子率官員或諸侯親自耕田。這種耕田,是向天下示以農時,告知天下耕種季節的開始。天子帶頭耕種,是“祈年”的禮儀。“年”是五穀豐熟的意思。“籍田”,是傳統中國自周代開始就施行的禮儀。
“籍田”,一般規定,天子有千畝,諸侯百畝,這都屬於天子或諸侯私人所有。“籍”的意思是“借”,也即天子先自己耕種,而後“借”民力繼續耕種。所以,天子“籍田”,只是象徵性的耕種,開個頭。
太宗下到田裡,親自執犁翻地,按禮制,他應該往前推三條壟,返回來再推三條壟,史稱“三推三反”。王公諸侯們要“五推七反”,公卿大夫們“七推七反”,一般士大夫“九推九反”。太宗“三推三反”後,有司高唱:“禮畢。”但太宗說:“朕志在勸農,恨不能終於千畝,豈止以三推為限!”朕來做這個“籍田禮”,志在鼓勵天下務農,更恨不能親自將我這千畝良田都耕一遍,豈止以“三推”作為限度。於是,繼續翻耕,旁邊的侍臣一個勁要他停止,太宗這才放下犁頭,回宮。
為此,太宗還做了詩,說東郊籍田事,並將詩賜給諸臣。他說: “國之上瑞,惟豐年爾。自累歲登稔,人無疾疫,朕求治雖切,而德化未洽,天貺若是,能無懼乎?”
國家最高的祥瑞,是豐年啊!自從這些年連著豐收,世人也沒有大的流行疫病;朕雖然求治心切,但自認為道德教化還不夠好,沒有料到的是上天給我們這麼大的恩賜。想到這裡,能不心存敬畏嗎? 於是,又下詔:諸道百姓有生活艱困的,要在當地發放糧庫的糧食接濟他們。他對宰相們說:“累年以來,百物豐阜,自京師達於四方,並無災沴,五穀順成。若非上穹降福,何以及此!今郡縣至廣,生齒甚眾,每聞一方小有兇歉,即命賑給,雖不能遍,亦表朕勤恤之意也。”
多年以來,國家越來越富有,從京師到地方,也沒有太大的災害,五穀豐收。如果不是上天降福,哪裡會有這麼好的景象!現在郡縣這麼廣大,百姓甚多,朕每次聽到有一個地方小有兇災、歉收,就命令地方賑濟,雖然也許不能周遍,但也以此來表示朕勤於政務,存恤四方的一點意思啊。
趙普在旁,鼓勵這位君王道:“文王葬枯骨,天下稱仁。夫民猶草也,草上之風必偃。若帝王用心行道,上合天意,民自悅服。臣等每聞陛下發言必思為蒼生建長利,寧憂和氣之不降也?”
過去文王收葬野外的枯骨,天下認為他行仁道。民很像草,草上有風一定隨風俯仰。君王就像風一樣。如果帝王用心行仁道,上合天心天意,下民自然高興而欽服。臣等常常聽到陛下發言,一定是在為蒼生推演長久之利,這樣,哪裡還用得著擔憂上天不降和氣呢? 心裡總是存有蒼生之“長利”,就不會以任何“宏大”藉口,掠奪侵凌蒼生的私有財產;敬畏、感恩於上天所降之福祉,就會遠離種種血脈賁張的激進情緒,在“戰戰兢兢,如履薄冰”的邦國管理中,星星點點地改善民生。愛民、敬天,有此政制之主要訴求,於是可以在“禮”與“法”的規定情境中,推演並建構帝國的秩序。如此,就是有道邦國。
“法當原情”
太宗執法,有一個基本思想:“法當原情”。
這個思想事實上來源於“春秋決獄”,而“春秋決獄”又來源於孔子“親親相隱”的法學大義。說清這個問題需要相當篇幅,但也可以用有限的文字勾勒這一公案的義理。
父親偷了羊,兒子要不要舉報?在文明邦國看來,可以不舉報,因為“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是一種源於親情的當然之理,是“法上之法”,符合自然法原理。西方現代法律也承認,當事人有犯罪嫌疑,親屬沒有舉報的責任,應迴避。但在激進思潮主導下的國家主義“法律”中,規定必須舉報,否則就是藏匿罪犯,屬於犯罪。顯然,“親親相隱”奠定了中華法系的文明道種。
在此基礎上,漢代董仲舒提出“春秋決獄”。這個意見的框架是:以《春秋》大義為司法裁判的思想資源,同時援引儒學各類經典,作為審判依據。凡是法律無條文規定的案例,法官即可援引儒學經義定讞。在具體判案中,第一考量案件事實,第二考量犯罪動機。如某甲之父與人鬥毆,某甲持棍幫助父親,但不小心將父親打死。由於某甲動機並非打死父親,所以,按“春秋決獄”,某甲無罪。這類動機性考察,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甚重,因此,確有利弊參半的結果,但是,即使現代司法,全重證據,細細考察,也是利弊參半的。人類問題,沒有一攬子徹底解決之道。試圖一攬子徹底解決人類問題的政治訴求,是一種輝煌夢想,夢很美,但不具有現實品格。就這個意義說,“春秋決獄”自有其合理性、合法性、正當性。它是中國最重要的文化遺產之一。
“春秋決獄”,有“原心”也即考察動機之必要條件。如果動機善,有罪也可減免;如果動機惡,無罪也可加刑。
宋太宗趙炅在此基礎上提出“法當原情”,“原”是考察案件的緣由,“情”即天理人情。判決結果,要將天理人情考慮進來,這樣,就讓司法有了更趨於公正的可能性。
西北涇州(今甘肅涇川)安定縣,有一個庶民的妻子,對庶民前妻的兒媳婦很是痛恨,將其斷喉殺死。此事成為一個大案。按一般法條,這是“婆婆殺兒媳”,而“婆婆”屬於父母一輩,“兒媳”屬於兒女一輩,這樣就可以界定為親族之內因糾紛而起的殺人案,且因被殺者為子女輩,或有“忤逆”情節,故“婆婆”殺兒媳,似可減免一等罪過。
卷宗到了太宗那裡,看過後,給出的意見是: 法當原情。此必由繼嫡之際愛憎殊別,固當以凡人論也。
司法應該考察天理人情。這個案子,一定是嫡子繼承,繼母心不能平,因此有絕然不同的愛憎喜惡所導致。可以不必考慮宗族內部關係,就當是普通士庶殺人論罪。
撇開“婆媳關係”,按法律事實定罪,這個“庶民之妻”就是一個“殺人犯”,“婆婆”的身份並不能讓她享受豁免權。這是從“殺人”的動機給予定罪的大宋案例,具有“同態復仇”的自然法精神,也符合“春秋決獄”的“原心”大法。太宗還因此下詔,對《宋刑統》做了補充意見:“自今繼母殺傷夫前妻之子及其婦,並以殺傷凡人論。”從此以後,凡是繼母殺傷丈夫前妻的兒子及兒媳婦,都要以普通人殺傷論罪。
與此連帶的還有繼母改嫁問題。
繼母的丈夫死了,家中的財產歸誰所有?繼母還是前夫的子女?太宗給出的意見是:繼母改嫁自由,但不得佔有已死丈夫的財產,應當全部給丈夫的子孫。丈夫的子孫如果年紀幼小,要有官方為之檢查,封存財務,待幼子長成後,交給他。如果繼母將財產帶走,以盜竊論處。
這個處理看似對繼母不公,但丈夫與前妻留有子女,如果繼母將財產帶走,則子女不免處於啼飢號寒之中;而繼母改嫁,後夫應該能滿足她的生存所需。如此處理,也是對丈夫和前妻以及他們的子女權益的一種保護,值得肯定。
叔叔告侄內有隱情 宋時,有“場務”,經營各類物資,包括糧食、木材等,也有製造業,造船、造酒等。“場務”屬於官辦企業,由朝廷派出官員監管。一般由官方額定經營指標,指標可以是實物,也可以是錢帛。完成指標之後,還有盈餘,這個就叫“羨餘”,也稱“羨利”。有些比較貪的監官,往往就將這部分盈餘收歸己有。但難免被人告發。一旦敗露,按當時大宋法條,屬於“監守自盜”,應“棄市”,也即街頭正法。太宗瞭解到這個情況後,認為量刑過重,不符合法典精神。於是下詔:從今以後,凡是貪用“羨餘”的,只算“偷盜”,不算“監守自盜”,刑罰只能判處“流”罪以下。
傳統判罪,由輕到重,有“笞、杖、徒、流、死”之五刑。“流”刑就是發配流放,下“死”刑一等。大宋太祖太宗,對於貪汙罪犯,極為厭惡,一般都有“從重”判決的傾向,但就貪汙“羨餘”的這個案例看,太宗也有盡力“原情”,從天理人情考慮,此類案自有“罪不至死”可能性。於是,減免一等,由“死”降為“流”。從現代司法量刑標準看,太宗此舉,可稱公允。
有一個著作佐郎龍士元,在老家單州(今山東單縣),告他的侄子龍小喜,說這個侄子“無賴”,好賭博,屢教不改,因此想不承認這個侄子,斷絕叔侄關係。單縣知州劉察、通判田贄就將這事弄成一個案件報到朝廷。定讞之前,太宗看到了這份卷宗,他懷疑這個案子有假,龍小喜可能被誣告。於是交付御史臺重新審理。真相原來是,龍士元看上了亡兄龍士安的財產。龍兄死後十餘年,龍小喜子承父業,龍士元就要奪取這份產業,於是誣告龍小喜。而知州和通判,就在龍士元家一場酒宴上,定計如此如此這般這般,煉成一場冤案。
處理結果是:龍士元決杖,發配商州衙前禁錮,列入另冊,終生不得做官。知州劉察、通判田贄同時免官,廢為庶人,家財沒收。
太宗為此特意下詔:“方今撫育黎元,欽恤刑憲,豈容照臨之下,尚有冤枉之人!黷亂政經,損傷和氣,望其安治,其可得乎!應兩京及諸道州府,凡有鞫獄,宜令盡心,無致枉撓。”現在大宋正在撫育黎民百姓,推演法制憲章,豈能容忍法律照臨之下,還有冤枉之人!那種貪瀆亂法,破壞政制,損傷天地和氣的行徑在,怎麼能期望得到太平治理?以後,兩京及諸道州府,凡是有案件審理,應該盡心查驗,不要違法斷案,導致正理不能伸張。
寬大兵痞,護持工人
有一年冬天,有人報告,有盜匪群夥夜半進入人家劫取財物,經過很長時間偵查,沒有結果。但此事惡劣,太宗一定要得到結果,就讓人發出高額懸賞告示,果然,就有人來檢舉揭發了。原來是軍人士兵,幾個人結夥乾的事。再查,“盡獲其黨”,把所有的同夥都抓來了。太宗沒有客氣,全部正法。但這事還沒有完,太宗認為軍人幹這種事,大有五代惡習,唐末五代以來多次“陰謀擁戴”的兵變,大多由這類兵痞推演而成。於是開始在軍中整肅,調查那些積年有罪罰,受過處理的兇惡無賴之輩,得到數百人。但是看著這些兵士的時候,太宗又動了惻隱之心,想想罪惡歸罪惡,但是按法,似不當死,於是就給他們上了鐵鉗頸圈,留在軍中察看。過了一個階段,又將這些人都召到崇政殿,訓斥一番,每人賜錢三十文,將他們都放了,算是寬大處理了這些兵痞。
但太宗親自“聽斷”,有時也會放出辣手。
有個管理皇宮花圃的小官高進,曾誣告役夫也即園藝工人朱希,說他有種種惡跡,但太宗召問,原來是這位高進曾經向朱希索要賄賂,朱希不給,於是遭遇誣告。太宗發脾氣,將高進“杖脊”,打板子,流放海島。
這事給太宗一點陰影,他感到工人很容易被人欺凌,天平就開始向工人傾斜。
太平興國七年,有個西窯務,就是管理東西窯務的一個官職,負責燒製瓷器,供宮中用度。此地發生了一個小小的打架鬥毆案,說是西窯務的一位役夫,也即僱傭的燒窯工人,名叫夏遇,他喝醉酒,毆傷了隊長楊彥進。太宗審理卷宗,“聽斷”,弄清了原委,原來這位夏遇,很有一點“群眾領袖”的派頭,西窯務有一位指揮使牛鶚,不免對這位“帶頭大哥”有點嫉妒,就安排隊長楊彥進設計做局,試圖陷人以法。太宗大怒,將楊彥進正法,牛鶚流放海島。而夏遇則被提拔為管理人員,還賜給他布帛銀帶。
宰相們看到太宗總是親自“聽斷”決獄,並能察見隱微,於是互相聯翩來向太宗慶賀,並要求將太宗聽斷的故實記錄下來,交付史官,將來修《太宗實錄》用,太宗答應了。
皇子被推問
端拱元年初,太宗非常喜愛兒子趙元僖,在趙元佐瘋癲之後,很想將他立為太子,於是任命他為開封尹,封許王。但是他惹了麻煩,什麼麻煩不知道,反正被御史中丞彈劾,而且找去“談話”,史稱“被鞫”。“鞫”就是審理,究查,但不判案。兩宋“鞫”是“鞫”,“讞”是“讞”,後者才負責判案。在“鞫”與“讞”之間,還有個過程,就是由專業司法文官,根據“被鞫”之後報上來的案情,援引法條,即告知負責“定讞”的主官,此案適合使用什麼什麼法條,法條的引用,皆源自《宋刑統》和後來的《編敕》。主官根據案情和適用法條,給出判決意見,稱為“定讞”。如果是大案,還要上報,縣報到州郡,州郡報到朝廷,朝廷有司會審,最後報到皇帝。現在大宋首都汴梁市長、許王趙元僖“被鞫”,他這個習慣享受尊崇的人物,受不了這個待遇,於是向君王訴苦,說:
“臣天子兒,以犯中丞故,被鞫,願賜寬宥。”
臣好歹是天子的兒子啊,因為犯在御史中丞手裡,所以“被鞫”。請求父皇開恩,寬大處理我啊!
太宗說: 此朝廷儀制,孰敢違之!朕若有過,臣下尚加糾摘;汝為開封府尹,可不奉法邪? 這是朝廷的儀軌制度,誰敢違背?即使朕有過錯,臣下還不忘了糾察指摘呢!你作為開封尹,能不奉法嗎?
史稱“論罰如式”,趙元僖被處罰,一如國家法式。
《續資治通鑑》等書中記錄了這個事件,這種法律精神,是傳統中國永遠的光榮;也是太宗趙炅的光榮。值得為之浮一大白。
太宗擔心子弟不能“克己”,於是在這一年的春天,對諸王有過一次訓誡。
當時皇子封王,授以節度。陳王元僖進封許王,韓王元侃為荊南、湖南節度使,進封襄王,冀王元份為威武、建寧節度使,進封越王,益王元傑為劍南東西兩川節度使。太宗親自寫了詔書給元僖等人,說:
朕周顯德中,年十六,時江、淮未賓,從昭武皇帝南征,屯於揚、泰等州。朕少習弓馬,屢與賊交鋒,賊應弦而踣者甚眾。太祖駐兵六合,聞其事,拊髀大喜。年十八,從周世宗、太祖,下瓦橋關、瀛、莫等州,亦在行陣。洎太祖即位,親討李筠、李重進,朕留守帝京,鎮撫都下,上下如一,其年蒙委兵權,歲餘授開封尹,歷十六七年,民間稼穡,君子小人真偽,無不更諳。即位以來,十三年矣。朕持儉素,外絕畋遊之樂,內卻聲色之娛,真實之言,故無虛飾。汝等生於富貴,長自深宮,民庶艱難,人之善惡,必恐未曉,略說其本,豈盡餘懷。夫帝子親王,先須克己勵精,聽卑納諫。每著一衣,則憫蠶婦,每餐一食,則念耕夫。至於聽斷之間,勿先恣其喜怒。朕每親臨庶政,豈敢憚於焦勞,禮接群臣,無非求於啟沃。汝等勿鄙人短,勿恃己長,乃可永守富貴而保終吉。先賢有言曰:“逆吾者是吾師,順吾者是吾賊”。此不可以不察也。
朕在後周顯德年間,十六歲時,那是江淮之地還沒有平定,跟隨昭武皇帝(太宗父親趙弘殷死後諡號“昭武”)南征,屯兵於揚州、泰州等地。朕少年時就練習弓馬,多次與敵寇交鋒,敵寇應弦而倒者很多人。太祖當時駐紮在六合(今屬南京),聽到我的事,拍著大腿叫好。朕十八歲時,跟從周世宗、太祖,曾經攻取瓦橋關、瀛洲、莫州等地,也常常在行軍陣營中。自從太祖踐祚,親自討伐澤潞李筠、揚州李重進,朕留守在京師,鎮撫首都,公平執政,上下一律。就在這一年,接受了兵權,一年後,又授我開封尹,經歷十六七年,對於民間農事的辛苦、君子小人的真偽,沒有我看不懂的。自從繼位以來,十三年啦,朕一直堅持簡樸生活,對外,謝絕田獵遊賞之樂,對內,推拒樂舞色情之娛,這是真實之言,沒有虛假的粉飾。你們都生於富貴,長在深宮,對於民間的艱難,人心的善惡,恐怕未必全都知曉。我這裡略說說根本大事,並不是我全部的心思。帝王之子,作為親王,首先必須做到的是克己,砥礪意志,勵精圖治;要做到謙卑地納諫。每穿一件衣服,就要心存對蠶婦的憐憫;每吃一頓飯,就要心念對耕夫的同情。至於司法“聽斷”之間,一定不要沒有問案由之前,上來就以自己的喜怒對待。朕每次親臨軍政實務,豈敢怕苦怕累;每次以禮接待文武百官,無非是想求得臣子的竭誠意見。你們千萬不要鄙視他人之短,不要仗恃自己之長,這樣才可以永遠守住富貴,保持始終的吉相。記住先賢的一句話:“逆吾者是吾師,順吾者是吾賊”。這是不可以不認真考察的啊!
太宗這一番話,囉唆,語言並不凝練,應該屬於史官未修改的實錄原稿,可以見出作為父皇的真實心意,堪稱“語重心長”。
安崇緒疑案
太宗時代的執法,除了太宗親自“聽斷”“錄囚”之外,遇到“天下疑獄,讞有不能決”,也即尋常所說的疑難案件,也會集合廷臣討論解決。這方面,沒有常法,也即沒有制度規定,有了疑難案件,就會臨時臨事召叢集臣,聽取各方意見,而後決斷。
端拱初年,廣安軍(今屬四川廣安市)有一個庶民名叫安崇緒,他的亡父安知逸先後有五個女人,其中三個已經不在。生母蒲氏之外,尚有繼母馮氏。他要上訴繼母,案由是:繼母馮氏曾與安父離婚,現在要將資產全部給她自己的兒子。朝廷大理寺審理後,發現繼母與安知逸並沒有離婚情節,那麼這個兒子起訴繼母,估計是有隱情,於是按“禮法”判決:安崇緒訴訟母親,栽贓,罪當死。
報到太宗這裡,太宗生疑,反覆詢問細節,執行這個案子的判大理寺張佖堅持自己的判決是正確的。於是太宗將此案下到臺省討論。臺省,乃是中書門下所在,於是一班文職官員都參與了討論。
大文豪徐鉉發言認為:“現在只要知道,這個馮氏如果真的離婚了,那就可以判決她‘歸宗’,回到安家,財產不能帶走;如果沒有離婚,那就是安崇緒做假證,陷害繼母,依法當死。現在詳細考察卷宗,發現案子沒有馮氏與安知逸離婚的情節,一共有四個證據。況且‘不孝’的刑法,是有利於教化天下的大事,不能變,應該依照刑部、大理寺的一審判決,安崇緒當死。”
議論中,很多人贊同徐鉉意見。如此判決,很有“政治正確”的意味。
但名相李昉等四十三人提出了不同於徐鉉等人的意見。
李昉等人的意見是:
“法寺,也即刑部大理寺,判決為不當。理由如下:如果認為五個母親都有同樣的繼承權利,那麼蒲氏雖然不是原配正房,卻是安崇緒的生母。安崇緒之所以告狀,是因為田業被馮氏繼母強佔。這樣,親母蒲氏就會沒有了經濟來源,衣食不給,陷於飢寒交迫之中,所以來起訴。如果按照法寺意見,安崇緒當死,那麼安知逸有什麼罪,導致絕後?而蒲氏又將託身於誰度過晚年?臣等結論性意見如下:田產都歸安崇緒;馮氏既然沒有離異,可與蒲氏同居一堂;安崇緒需要對二位老人供養終生。如此,兒子有父業可以守成,馮氏則終生不至於缺乏贍養。至於安崇緒做假證、馮氏強佔安家田產,可以同時赦免。”
這種“法當原情”的集體討論結果,千年之後,感動了我。
大宋,有地方講理。
對於大宋管轄之地,偏遠地方,往往歷史上承襲著“化外”習俗,太宗一般不予“更化”,但是事情涉及民生利害,往往就以疏導方式,慢慢涵養變化。譬如,今天的兩廣一帶,有些偏遠的山區,往往有殺人祭鬼、病不求醫、和尚娶妻等傷風敗俗之習。太宗給出的意見就是:委託本郡熟悉中原衣冠文明的長吏,“多方化導,漸以治之”。他期待能有文明官員用一種溫和的方式,逐漸改變這種習俗,不要採用嚴刑峻法,強力改變。
東漢光武帝時,今屬越南的九真郡,曾是“蠻荒之地”,那裡的婚喪嫁娶,飲食男女,都與中原禮法距離甚大。光武帝派出一個叫任延的學者去做九真太守。任延看到當地除了射獵之外,不知道牛可以耕田,就教民做農具,墾田。幾年後,當地就變得富有起來。又教化當地人婚嫁可以年齡相配,不至於亂婚。於是當地人生了孩子起名,都願意帶個“任”字。任延,成為教化一方的古人。太宗希望的就是大宋能有任延這樣的人。
但對於化外之地出現過於血腥的習俗,太宗也出辣手更化其俗。
“採牲”殺人以死罪論
淳化元年秋,峽州(今屬湖北宜昌)長楊縣,有庶民向祚、向收哥倆,收受了富人的錢財十貫,去“採牲”。原來,巴峽一帶有一種風俗,殺人做“犧牲”用來祭祀鬼神。誰也不願意被殺,於是有錢人就花錢招募人殺人,謂之“採牲”。向祚、向收這哥倆就謀殺了縣民李祈的女兒,將割下的耳朵、鼻子、截斷的四肢,拿來送給富人。結果此事被鄉民告到縣裡。正好趕上著作郎羅處約奉使出使在巴峽,看到了此事,於是上疏。太宗聞言很是吃驚,下詔:“劍南東西川峽路、荊湖、嶺南等處管內州縣,遇到此類事,要告誡屬下官吏,要小心偵查逮捕這類富人和殺手,以死罪論。有舉報者,即以富人家財轉贈。官吏如果知道而不上報,加罪懲罰。”
太宗對這類邪惡,不手軟。
羅處約是一個有氣場的人物,史稱“形神豐碩,見者加重”,形象神態都有豐滿高達氣象,看到他的人都會敬重他。他文筆漂亮,也有思想,曾有論文《黃老先六經論》,大意說老子學說與孔子學說相近,沒有衝突或矛盾。史稱“人多重之”,人們都很看重這篇文字。他也有關於削減冗官的上疏,認為“三司”也即負責經濟工作的獨立部門可以重新劃歸尚書省各司,這樣可以減少朝廷機構。上疏寫得文采飛揚,時有佳句,如:“人者可與習常,難與適變;可與樂成,難與慮始”“法天地簡易之化,建《洪範》大中之道,可以億萬斯年,垂衣裳而端拱”,等等。
他應該是大宋較早提及“冗官”利弊的人物。此人還有詩才,與名流王禹偁、蘇易簡相唱和。但他在做荊湖路巡撫時,人稱“欲以苛察立名,而急於進用”,想用苛刻的察舉奠定名聲,而又急著被朝廷大用,所以就在巡撫工作中,奏劾了很多官員,乃至於他一路下來,不少地方官被朝廷罷免了。史稱“士論薄之”,士大夫的議論有點輕視他。
他死得早了點,淳化三年卒,時年三十三歲。此人若有壽,應是一個用法嚴酷,漢代張湯式的人物。有記錄說他是唐代酷吏羅希奭的裔孫。羅希奭在大唐天寶年間曾被宰臣李林甫推薦,與一個叫吉溫的酷吏共同執掌刑獄。二人很快就弄出罪名,將一批大臣投入監獄,當時有個說法,叫“羅鉗吉網”,羅希奭像鉗子,吉溫像羅網,這是厭惡這二人的羅織鍛鍊,致人於死罪。大宋酷吏較少,不喜歡用“重典”,但羅處約頗有乃祖遺風,他的存在是一個異數。
禁“生祠”
大宋法制,也比較注意著眼於“風化”。有那種於士庶風化不利的行徑,朝廷會有人提出,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禁止。
有朝廷命官出使川蜀,發現劍南之地,有富人之家,多願意招上門女婿,上門女婿與富人之子序齒,做兄弟行。等到富人死了,就一起分配富人的財富。於是,當地很多貧民人家就有男兒捨棄父母,出贅到富人家,成為當地一種流行風習。使者認為這種現象不好,“甚傷風化”,而且容易引起爭訟,希望朝廷能下文禁止。史稱“詔從其請”,下詔同意他的請求。
劍南這個地方,又有地方驕悍的庶民,為州郡縣官有功德者建立“生祠”,為活人建祭祀性質的祠堂廟宇,還要刻碑歌頌。官吏有善政,管轄地區的人就願意幹這個事。但建“生祠”要集資,這筆錢就要在鄉村市肆募集,於是有“掊斂”,聚斂、搜刮行徑。史稱“小民患之”,普通百姓深以為禍患。太宗於是下詔:州郡為州縣長吏建生祠,禁之。
兩浙各州,往往有人穿了奇裝異服,拿著刀,吹著角,自稱可以治病。這類人行走在鄉間市肆,往往有人相信,事實上這是一批走江湖的騙子巫師。有人舉報此事,於是朝廷也下文禁止,犯者以“造謠惑眾”論處。
帝國法制有時會以“詔令”形式下達,如果照章執行,久之,就成為“祖宗法”,具有了穩定的“法令”性質。法令性質的詔令,大多涉及民生內容。
帝國有武備,製造弓弩就是一項。弓弩最重要的材料是牛筋,但牛筋事實上產量很低,一頭牛隻有很少很少的幾根筋,而最好的牛筋則在牛脊椎骨兩旁,產量更低。而牛是帝國農業最重要的生產工具。各地督斂牛筋,逼得緊了,就要殺耕牛。這在帝國是一種悲劇。於是太宗下詔,製造弓弩要節約牛筋,只在“縱理”,也即豎紋方向上使用牛筋,其他臂弓上的橫紋等處,可以改用羊馬筋替代。史稱這道詔令一下,每年可以省下牛筋千萬。
鑽法律空子的“刁民”
“人心惟危”,大宋“刁民”是很會鑽法律空子的。
有盜手持兇器,進入人家,事後破案,按法以“強盜”論處。但太宗朝時,有人知道大宋法律重證據,認為時過境遷,那兇器已經沒法考證就在現場,於是自訴兇器在進入人家之前,放棄在戶外,是空手進入人家的。
有司認為此事難於核定,就上報朝廷。
太宗“原情”,認為兇器是否帶入,很難核實,但還是要以“強盜”論處。因為不如此處理,容易啟發他人的“奸心”,也來效法。無論是否攜帶凶器,既然進入人家,非偷即盜,太宗此舉,也公允。
在民事糾紛中,庶民爭田產,也往往鑽法律空子,譬如,有些“刁民”,就讓七十歲以上的老人出頭,到官府起訴。意思是由這個年齡的老人做“當事人”,不會遭遇拘禁,官司打起來,又不妨礙農活,而大宋還規定:老人不受杖責,即使官司打輸了,也不至於挨板子。這樣官府調查起來,會有很多麻煩,此舉等於攪亂了公法。
太祖時,有個宋州(今屬河南商丘)觀察判官何寶樞,發現了這種現象,於是上疏,要求制度性處理:從今之後,七十歲以上不得參與刑事案件,有案情,要令家人代為起訴——但家中確實沒有男丁,而處於孤老境界的老人不在此例。太祖接受了這個意見,從此制定為法律。
到了太祖乾德四年六月,又下詔,規定:七十歲以上爭田產,要令家人陳述案由,如果家人共犯,一家之中的尊者受過;但這位尊者如果按照法律規定,屬於不被判罪者,則移罪於家人中的第二尊者。所謂法律規定不被判罪者,指的是八十歲以上、十歲以下,以及重病在身的人。
太宗時代,重申了這項法令。並有另外規定:八十歲以上、十歲以下,以及重病在身,這三種情況,如果有人告他們謀反叛逆、子孫不孝、同居之內被人侵犯,這三種罪名,可以受理;除了這三種罪名,其他罪名一概不受理。
雍熙四年,太宗針對老少“犯罪”問題下詔道:老人和孩子,不加刑罰,這是“聖人養老念幼之旨”。但是爭訟之際,也不可不注意省察,因為奸險的詐術,也有多種途徑。仗恃高年,就是其中一端。另外有一種犯人,知道大宋有案件稽核制度,而且知道一稽核,就可以拖,萬一拖到“大赦”,案件就可以不了了之,於是,就不斷“翻供”。這是更令大宋頭疼的現象。
淳化四年,這種“翻供”現象,被提上議事日程。
有一位知制誥柴成務上言此事,大意說:
官員調查刑事案件,案成之後,要派遣差官稽核錄問,涉及執行大辟罪也即死刑罪前,更要派遣朝廷職員來監督判決、執行。這時候,往往有罪犯翻供,稱冤。於是,又另外派遣官員重審。這固然是國家極為重視死刑的制度規定,但經過考察,發現這事也有弊端。有些罪犯犯罪至重當死,但因為多次翻供,趕上三年一次的大赦,就成全了他的奸計。即使不遇到大赦,反正是一死,鬧騰一陣是一陣,也無所謂。蓬州(今四川營山)有一犯人賈克明,因為殺人案,前後被拘禁一年半,有過七次勘問審理,每次都認罪,但一經正法前的錄問,他就翻供。但陛下英明,對此案做出“經赦不放”的決定,後來經過轉運副使蔣堅白、提點使臣董循再次會同審理,才得到最終的處斷。但在處理這個案子時,七次都要牽連證人,逮捕嫌疑人,有關的各州縣都要追查前因,這些受連累的人太無辜了。期望今後朝廷、轉運司、州府差官,審理案件,如果伏罪事實清晰,但到了錄問時罪犯翻供,輕者,委派本州另外審理,重者由轉運司在鄰近州郡派遣官員審理。如果三次推問審理如初,當依法斷案。
太宗將這個意見拿到大理寺詳細討論,要意見。
大理寺給出了法理依據:
根據《刑統》記錄,唐代長慶元年十一月五日有“敕”,也即唐律的補充法條,罪犯稱冤,如果已經三度斷結,不再屬於重新推定的範圍。以後就按這個法子,只要有過三次推問,就不再受理第四次。但如果罪犯告發本推官收受賄賂,推問不公平而稱冤,則可以繼續受理。如果翻供者所言不屬實,除了本犯死刑判定之外,還要加罪一等。如果官員受賄屬實,則官員在本罪外另加一等。如果囚徒稱冤不虛,則第三度推官要在本法判定之外,加等貶責;第二度、第一度推問則按照降等次序處理。
這樣,就將重罪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持了處理公正。
大宋的文明,有司法成本。
太宗明白民間疾苦,也明白世風澆漓。因此,動用法律手段,保障民生之外,也注重風習的文明更化,是他繼太祖之後,推演道義天下的方向之一。
《宋史.刑法志》有一段話評價大宋法制,立論公允。大意說:
宋朝興立,承接的是五代亂世。所以太祖太宗時代很用了一些“重典”,用來懲治奸惡邪僻的罪犯。但是每年都親自審理案件,甄別案情,務求謹慎明斷,整體上以忠厚為本。中原統一之後,禮樂教化越來越興盛,士人在開始做官時,都要熟悉法律法令。君王一心以寬大仁政來治理天下,所以儘管立法條文很嚴,但實際用法卻很寬恕。案件只要有一點疑問,在稽核時往往都會得到減免。觀察幾代人下來,在這樣連續的和平昌盛之際,天下士庶都樂於安生,難於犯法,而天下大治的規模很有傳說中夏商周三代的樣子。但是到了神宗元豐年間以來,刑書越來越繁雜,不久奸邪之人又得到了重用,於是,國家刑法政令就有了紊亂。朝廷南渡之後,大權旁落,州郡的小官員也可以專斷刑法,而刑罰的寬大或嚴厲都在這些人身上。但是儘管如此,南宋的幾代君王都知道“以愛民為心”,雖然不免失之於太過於仁慈軟弱,但是太祖太宗遺留下來的遺訓還沒有泯滅。
太祖太宗力求司法公正,“疑罪從無”“法當原情”“法貴有常”的思想,總根於“以愛民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