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學州的生物“母親”微信拉黑,在電話裡無情嘶吼:“當時他們不買還會有更好的人買!”

而生物“父親”丁某某又陰險惡毒地在網路發文指責兒子劉學州“人設包裝,賣慘成功,網路乞丐”。

聯合媒體造謠汙衊網暴劉學州,逼死劉學州。

根據相關報道,劉學州的親生父母在其出生後將其出賣給他人的行為,已經涉嫌刑法上的‌拐賣兒童罪和‌遺棄罪。這兩項罪名屬於公訴案件,需由相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認定是否涉嫌犯罪,決定是否立案。此外,劉學州的親生父母在法律上對於劉學州的撫養具有當然的監護職責,其行為已然構成遺棄罪。法律規定遺棄罪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劉學州的養家親屬於4月6日向大同市公安局提交了《報案材料》,要求其生父母承擔拐賣遺棄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因此,是否判刑以及何時判刑,取決於相關機關對案件的調查和審查結果。‌

劉學州的親生父母涉嫌構成拐賣兒童罪。

《刑法》規定,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的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根據劉學州的陳述,劉學州的親生父母為了支付彩禮錢將劉學州賣掉,已滿足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

劉學州的父母並未支付教育費、生活費等撫養費用,劉學州提出父母為他租套房子住後,就被親生父母在微信上拉黑,還對記者信口雌黃,編造謊言,最後導致劉學州自殺的嚴重後果,屬於情節惡劣。應當以遺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