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教士亨利·威廉斯從毛利語中杜撰了一個詞語“kawanatanga”,用以指“總督”,他的聽眾明白,該詞語在聖經文字中意指維持和平,一如龐蒂烏斯·彼拉多在以色列之所為。因此,一些人主張,為了讓毛利人理解英國的合併行動,就必須要求使用“瑪納”(權威)一詞,這正如威廉斯在翻譯1835年的《獨立宣言》時就使用了該詞語一樣。其含意就是,毛利文字以這樣一種方式進行翻譯,其目的是為了吸引各地酋長在條約上面簽字。

歷史學家普遍贊同懷唐伊特種法庭的裁決,即,因為從來就沒有過毛利人的國家主權,因而主權已經讓渡出來;不過,女王也向各地酋長和他們的親族以及紐西蘭人民承諾保護他們集體和私人的財產。霍布森英文文字的第二款對這一點進行了詳細的記載,該條款承諾:

紐西蘭的各酋長及部族、家庭及個人完全而不受干擾地擁有對土地、森林產業、漁業及其他產業的絕對權利,只要他們願意並希望保持其所有財產的現狀,他們都可以集體或私人的形式而保有這些財產。

然而,經過多數酋長簽字的文字則肯定了酋長的絕對權力,以及紐西蘭所有“哈普”及人民對他們的土地、家園及廣義的財富都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利。引起多數人爭議的依然是(各位酋長、各部族、紐西蘭的全體人民,於其土地、居留地及所有個人財產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利)。

與英文文字的第二項條款相比,毛利文文字對王室的先佔權也三緘其口。它許諾給以女王“侯空枷”——即對毛利人願意割捨之土地進行買賣的權力——但這種權力並非獨佔性的,它甚至不是最優先的權力。

因此,紐西蘭在向英國人統治過渡的過程中,是依賴於對語言的迂迴操縱呢,還是透過把高尚的動機灌注到條約之中,從而為世界樹立一個榜樣,一個制訂種族和諧的基本原則的榜樣?其答案取決於如何理解作為“詮釋者”的傳教士以及各位酋長和霍布森的思想傾向。

在亨利·威廉斯對事件的記述中,他寫道,2月4日,霍布森請他翻譯條約,並建議他“繞開毛利詞彙無法表達的所有英語表達方式,但要保留條約的整個精神及思路”。威廉斯認為自己完成了這個要求。然而,為了應對自己日常的跨文化環境,他習慣於進行創新。既然權威屬於擔當首長的人,他便創造了一些衍生名詞來將領土主權和領土支配與統治者本身區別開來,也即將“rangatiratanga”(酋長地位)與rangatira、kawanatanga和kawana(“總督”一詞新近的音譯)等區別開來。

因此,語言學者對“‘瑪納’(mana)和‘卡瓦納唐加’(kawanatanga)這兩個詞語‘構成了毛利人理解條約的關鍵問題’”這樣一種論點提出了質疑。從地位的角度來看,總督要比前英國殖民官員巴斯比的職位高,但其地位卻比英國女王要低。此外,總督近在咫尺,而女王卻遠在英格蘭,這種差異或許可以解釋威廉斯何以會在《獨立宣言》和《懷唐伊條約》中使用不同的措辭:

巴斯比的《獨立宣言》以高超而超然的語言恰到好處地宣佈了兩個主權民族——毛利人和英國人——的存在。相反,《懷唐伊條約》則勾勒了這樣一種情景,即,紐西蘭的毛利人和英國人透過政治統一而消除彼此間的差距。

對威廉斯來說,權力的地方化造成了一度莊嚴而有效的政府職能的分散;政府的一種職能存在於紐西蘭,而另外一種職能的出處卻退回到了英格蘭,被返還給了女王本人,並被歸入她的權威之下。

蘭加蒂拉唐加(首長的地位或身份)一詞並非騙人的伎倆,而是一個“更加適合於新世界而不那麼適合舊世界”的創造。儘管條約的內容含混不清,但它確實昭示著毛利人和白種人對和平而信奉基督教的共同前景的認可。

圍繞毛利人究竟出讓了多少權力問題而展開的爭論既源自於翻譯的缺失,也源自於條約沒有解決的權威問題和種族關係問題。它正式開啟瞭解決這些問題的程序。英國人試圖透過教化他們,透過將他們置於英國法律的制約之下,從而將他們“合併”入殖民者的框架之中。

條約的第三款便體現了這種思想,它向毛利人承諾提供王室的保護,毛利人享有英國臣民的權利,從此,它便為一種公民身份的標準提供了基礎。從一開始便不確定的是,“合併”政策是否容許採用現在稱為二元文化的方法,從而讓毛利人參與到新的民族國家的建立過程之中;英國人的意圖是對他們實行同化。然而,進行簽字的酋長們則設想條約將保留他們的酋長地位;而且他們的後裔也竭力向政府兜售這種觀點。

一種相關的爭議涉及毛利人擁抱新世界的程度,或者說他們試圖在多大程度上透過條約而將白種人收編到他們傳統的世界之中。作為20世紀著述中的一個普通原則,“自治”一詞並不適合用來解釋1840年毛利人行為。

更精確地說,酋長們對未來的公民身份進行了選擇,而且,透過簽字,他們選擇了一種西化的前途。他們贊成建立這樣一種親緣模式,它透過想象中的源於上帝的共同血統而將毛利人和白種人聯絡在一起。藉助這種模式,條約讓毛利人成為了“朋友”,而不是敵人。

因此,可信的是,霍布森使用的短語“hi iwi tahi tatou”不僅明白無誤地闡明瞭英國的合併政策,這種政策是建立在啟蒙時期對共同人性的信念基礎之上的,它同時也闡明瞭毛利人為確保和平與秩序而要求與白種人進行統一的政策。

也有可能他的措辭向兩個不同的聽眾群體傳達意思是不同的。無論是偏愛《懷唐伊條約》第三款之詮釋的白種人的說法,還是重點突出條約第二款中所賦予之權利的毛利人及官方的說法,都還沒有領會這樣一種可能性,即,統一既是毛利人的立場,也是白種人的立場。在塔瑪蒂·瓦卡·奈奈及帕圖奈這樣一些酋長看來,已經沒有退路可走了。

到1840年,北方的酋長已經和歐洲人及他們位於悉尼的基地建立了廣泛的聯絡。在這種意義上來講,條約是對今天稱為全球化的現象做出的反應。然而,不幸的是,毛利人沒有能夠預見到1840年後會有成千上萬的移民前來(紐西蘭),而且這些殖民者將使權力的天平發生有利於殖民者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