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為自己很早就實現了婦女選取權——婦女選舉權在1893年得到許可——這樣一種歷史而感到自豪。然而,殖民地在進行婚姻改革方面卻相對較晚。在1898年,繼英國和澳大利亞各殖民地之後,它引入了有限制的離婚平等權利。在採取一種措施時間早而採取另一種措施則晚方面,紐西蘭並沒有什麼不一致的地方,因為它是一個“男人的國家”,在這個國家中,婦女因是妻子和母親而受到重視。
一方面,婦女因人數稀少而身價倍增,這為她們獲得更多的機會和實現潛在的政治平等提供了空間;另一方面,這也強加了被女性主義學者視為是父權制約束的各種因素。因此,歷史學家們就“早期婦女選舉權是否承認了婦女在家庭和家人中的特殊作用,或者婦女地位的變化是否足以讓政治家們信服併發起婦女爭取公民政治權利的運動”等問題展開了爭論。
這些互相矛盾的主張對紐西蘭婦女的不同形象進行了強調,它們具體體現了殖民地女權主義的兩大主題:新婦女,她們起而爭取獲得脫離“無能狀態”的自由,爭取平等和進步;殖民幫手,她們象徵的是社會道德守護人和“族群之母”。婦女選舉權運動的全國領袖,克賴斯特徹奇的凱特·謝博德(Kate Sheppard)既體現了新型婦女的形象,也體現了殖民幫手的形象。
1993年,為紀念婦女選舉權一百週年,女性歷史學家重新發現了她。她被重新塑造為民族的偶像,她的肖像被印在了10元的紐西蘭紙幣之上。凱特·謝博德虔誠、機敏而漂亮,但私生活卻存在問題。她領導了一場悄然無聲的運動,該運動贏得了廣泛的支援。
如果我們將選舉權運動中的各種主張綜合在一起進行考慮的話,那麼,婦女運動實際上就是以差異為理由而追求平等權利,即,婦女的平等地位,其目的是為了公眾的利益。參政擴大論者認為,選票將會讓婦女將她們的母性技能擴充套件到公共領域,從而帶來更大的公眾福祉。
在 1891年“基督教婦女節慾聯合會”提出的支援婦女選舉權的諸多理由中,第一條便是:“因為婦女選舉權是一個事關公眾福利的問題”,同時也“因為婦女的選票會為更為安定和負責的社群增加分量和實力”。作為“幫手”和“新型婦女”的參政擴大論者同樣希望男人們發生變化,希望他們停止酗酒和家庭暴力。正如首席法官羅伯特·斯托特爵士的妻子安娜·斯托特所解釋的那樣:“我們的子女必須要有純潔而節制的父親”。
對包括紐西蘭在內的都市邊疆的婦女而言,選舉權既是男性心情矛盾的饋贈,也是殖民地婦女運動鬥爭的結果。多數婦女主要生活在城鎮之中,她們在城鎮中的數量極為重要。男性殖民政治家需要她們的支援。選舉權運動之所以取得成功,是因為議會中持同情態度的男性及議會之外的婦女運動彼此進行了合作。
婦女們在大規模的請願活動中收集簽名,而坎特伯雷的牧場主、保守地支援婦女選舉權運動的約翰·霍爾爵士則確實將這些請願書放到了議會的地面之上進行展示,而且在這個過程中,他還公開展現了一種強有力的姿態。
正如一位男人一張選票的政策也將毛利人包括在內一樣,1893年,白人婦女和毛利婦女一起獲得了選舉權,她們正好適時地參與了當年選舉中的投票活動。
1902年,按照“英聯邦選舉權法案”的規定,澳大利亞的白人婦女獲得了聯邦選舉權,與此同時,澳大利亞的土著人則沒有能夠獲得選舉權。這一對照表明,與澳大利亞土著人不同,毛利人不僅包含在自由主義的“人民”概念之中的,同時也被包括在“大不列顛族群”的概念之中的。
然而,現實卻並非如此一目瞭然。各種按照性別進行的區分仍沒有能夠被觸動,還需要花費很長的時間來進行其它一些改革。從1896年開始,婦女已經能夠加入“婦女議會”這個非黨派性的“全國婦女委員會”。
如果她們希望加入到自由黨的政治活動之中的話,那她們則僅能加入由威廉•彭伯·裡夫斯的妻子莫德·裡夫斯所建立的“自由黨聯盟”婦女支部。直到1933年,在伊麗莎白·麥科姆斯的丈夫、一位工黨政治家去世之後,她才作為議會的第一名女性成員而被選舉出來。
從整個國際背景來看,在成年男性獲得選舉權相對較早的地區,婦女也較早地獲得了選舉權。它主要是由淘金熱潮引起的。同時,從總體情況來看,在剝奪了土著居民土地的殖民地移民社會中,索要土地成為政治活動的中心內容,在這樣一些地區,婦女也較早地贏得了選舉權。
在這些男人的國度中,在改革家發起社會純潔運動以反對給婦女和兒童帶來不幸的“醉鬼”並努力建立新社會之際,婦女權利問題便湧現了出來。於是,紐西蘭成為第一個賦予女性選舉權的自治國家,它希望藉此來發揮她們對粗野的男人們的平衡作用,並增強公共生活的社會地位。
但它卻不是世界上第一個採取此種舉措的地區。這一殊榮應該屬於皮特凱恩這個偏遠的島嶼,它在1838年便賦予了女性選舉權;與此同時,還有三個中美洲國家早於紐西蘭。
此外,在紐西蘭給予婦女選舉權後不久,南澳大利亞和西澳大利亞的殖民地議會也分別1894年和1899年同意給予婦女選舉權。不過,在紐西蘭,性別問題壓倒了種族問題:人文主義將年齡為21歲或21歲以上的婦女作為妻子和母親而囊括在了社會契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