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3世紀中期,該詞最初源於法語,意指一種集會,通常用於描述國王和貴族在大會議上進行交談或談判。這個時期的議會並非指一個固定的機構,而是一場集會,由國王、主教、修道院院長、伯爵和主要的男爵組成。與早期的“御前會議”相比,13世紀的大會議引入了更多官僚成員,這些成員不是男爵也不是直接的封臣。

在《牛津條例》中規定,貴族們每年召開三次這樣的大會議。議會的作用多方面,包括政治、司法、立法和財政。在愛德華一世的統治時期,議會的地位逐漸上升,成為英國的最高法庭,審理一切重要且難以裁決的案件。甚至在法律方面,議會在提供法律意見方面也發揮了關鍵作用。愛德華表示,沒有議會的法律意見,國王將無法做出對王國發展有益的決策。

隨著時間的推移,議會的財政權變得越來越重要,從而使其從貴族會議逐漸轉變為代議制機構。王室稅收的變化以及戰爭費用和規模的擴大,加強了議會在財政方面的作用。在愛德華一世時期,議會不僅在立法上扮演了重要角色,還透過支援國王制定重要的成文法,發揮了關鍵的財政職能。

在12世紀,英國國王一半以上的收入主要來自土地(地租和稅收),約1/3來自封建領主和司法權,其中包括封建賦稅、大領主的捐贈以及國王代徵的教會職位空缺時的收入。僅有13%的收入來自稅收,主要是丹麥金。

這種來自土地、封建領主和司法方面的收入保障了國王的獨立性,因為這些收入無需經過議會的批准。然而,到了13世紀晚期,情況發生了變化。亨利一世時,85%的收入來自土地、封建領主和司法活動,而到了愛德華一世時,這一比例下降到40%。愛德華一世的絕大多數收入來源於稅收,稅收的性質也從與分封土地有關的封建賦稅轉向了全民性的賦稅,徵收物件不僅包括直屬封臣,還包括自由民。

特別補助金成為稅收中的一個重要專案,徵收物件是全體自由民的收入和可動財產。1207年,約翰第一次徵收了這類特別補助金,佔每個自由民收入和動產的1/13。亨利三世先後徵收了七次這樣的特別補助金。同時,戰爭的規模和支出仍在不斷擴大,國王的特權收入無法支付如此巨大的開支,只能向國民徵稅。

為了合法化徵稅,英國國王以“必要性”為藉口,表示在危急時刻,國王有責任保衛領土和國民,而國民有責任支援國王。在12世紀晚期,律師開始宣揚這種必要性的概念,並在政治階層中逐漸得到認可。然而,這引發了兩個問題:一是由誰判定危急時刻的到來,二是徵收應急稅收是否侵犯個人財產權。對於第一個問題,教士律師和平民律師認為,由於稅收影響到所有人的利益,建議徵收應急稅收的律師們必須將其提交代議制機構商議並得到同意。對於第二個問題,律師們認為即使在必要性的懇請之下,國王陛下的臣民同意納稅,也是侵犯個人財產權的行為。

在亨利三世統治時期,徵收特別補助金是偶然的,因此較為容易被接受。然而,到了愛德華一世統治時期,定期徵收特別補助金已成為人們的負擔。為了收復加斯科涅,愛德華一世於1294年、1295年、1297年連續徵收非常稅。他還向教士徵稅,稅收約為大教堂、修道院、教區內年收入的1/10,必須得到教士的同意。1294年,愛德華開始對羊毛徵收為期三年的關稅,每袋羊毛的出口需繳納至少6先令8便士的稅,這一提議也得到了議會的批准。這三種稅收中的特別補助金、向教士徵稅和關稅,都需要得到納稅者的同意,並且國王認定國家的安全受到威脅。然而,教士們在1296年和1297年抵制了愛德華的徵稅要求,甚至向教皇卜尼法斯八世請願,譴責國王的行為。愛德華為了維護其稅收政策的合法性,透過各種手段威脅和強制教士納稅。

1297年,英國政治危機嚴重,為了贏得佛蘭德行動的支援,愛德華一世推廣了個人兵役制,特定物件包括英國人中土地年收入超過20英鎊的人。此外,他透過收購商人手中的所有羊毛並將其出售獲利,徵稅非神職人員,引起了大工商業者和教士的聯合反抗。他們以抗議書的形式表達了對國王的不滿,指責愛德華擴大兵役範圍、壟斷羊毛行業、徵稅教士和俗人。他們認為佛蘭德戰爭是侵佔國外領土而非保衛英國,是一場非正義的戰爭。

在政治壓力下,愛德華於1297年8月啟航前往佛蘭德,由攝政王管理國家。抗議聲音不斷,要求愛德華重申《大憲章》和《森林憲章》的規定。愛德華被迫同意,承諾除非得到全體國民一致同意,否則不徵特別補助金、不增加關稅,也不強佔財產。然而,這些承諾在愛德華統治的最後十年裡逐漸被他違反,他變得越發貪婪,王室財產逐步崩潰。

在這一時期,兩個憲章重申的規定並未詳細說明如何維護全王國的一致同意原則。大會議在13世紀的大部分時期支援一致同意原則,但到了1295年,形勢發生了顯著變化。來自各郡的騎士和市民開始參加普通議會,成為徵收非常稅或關稅的參與者,帶來了四方面的變化。

首先,要求所有自由領主服兵役使“王國騎士"逐漸形成保衛王國的公民意識;其次,新稅收侵犯了所有自由英國人的財產權,必須經過全體英國公民代表協商並得到同意才能合法徵稅;再次,各郡和城市代表的同意對徵稅具有行政方面的作用;最後,大貴族和下院的代表形成“模範"議會,其中包括貴族、主教、大法官、各郡騎士、市民以及下級教士的代表。騎士和市民在議會中的角色雖然不是中心,但是這為下院的發展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