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德華一世(Edward I)在35歲時開始繼任王位,他身軀高大、俊秀硬朗,雙腿修長,前額寬闊,有著烏黑濃密的頭髮。儘管他說話時口吃,但他具備老練的雄辯技藝。愛德華一世是一位勇敢、善戰、盡責、英明的國王,同時也是一個暴烈而恣意的人。最重要的是,他對法律表現出濃厚的興趣,對秩序與制度充滿了熱情。因此,愛德華一世採用成文法,將具有法律意義的習慣制度化,這與阿奎那將哲學和神學傳統制度化有相似之處。

普通法在無數司法判決形成的慣例中產生。國王在大會議中代表最高司法者,透過釋出新的律令對法律進行修改,或者傳承新的判決。然而,愛德華一世採用了與以往不同的解決辦法,他利用成文法,修改、轉變、擴大普通法的使用範圍。

成文法是國王在國王會議上隆重宣讀的具體法令,其重要性在於產生了新的法令。儘管阿爾弗雷德大帝和亨利二世也制定了新法律,但理論上來說,他們只是對已存在的法令作出宣告。這些法令現在得到了法官和訴訟當事人法律專家的認可,之後國王才能在國王會議中頒佈新的法律,也就成為普通法的一部分。隨著已透過的法律制約著法官制定法律的權力,法官制定普通法的空間逐漸減小。

愛德華使用成文法作為新工具的基本目的有三點:抑制私人權利的增強;確定封建關係;促進有效的地方政府。

在13世紀的英國,存在各種法庭,包括皇室法庭、教會法庭、莊園法庭、市鎮法庭和權利法庭。對於權利法庭,國王對其特權尤為質疑。這些法庭由私人掌控,形式各種各樣,主張十戶連保制、宣佈有權將被當場抓獲的盜賊絞死,或召集大眾旁觀案犯的審判。這與布雷克頓在《論英國的法律和習慣》中宣稱的理論相矛盾,即王國所有司法權發源於國王,國王是公平正義的根源。儘管瓦倫伯爵向布雷克頓的理論提出了挑戰,愛德華仍然按照布雷克頓的理論行事。

在1278年,《格洛斯特法令》的頒佈中,愛德華宣稱除非權利的擁有者證明得到國王的授權,否則任何權利都無效。這一法令遭到貴族的反對,但在1290年的《授權法》中,愛德華接受了妥協,規定私人權利法庭只要能證明在理查一世繼位之前就已建立,並由王國政府頒發的有權進行司法活動的王家特許證,就可以繼續存在,但必須納入皇家法律體系之內。

愛德華一世(Edward I)以法律為工具,將秩序引入封建主義的法制中。在英國,大多數土地都受到封建土地所有權的支配。然而,由於武器昂貴和騎士土地的層層分封,導致封建主對國王的封建義務難以兌現,甚至兵役免稅也難於徵收。為適應社會經濟的變化,愛德華乾脆以土地的封建義務代替主從關係的義務。他在1285年頒佈的《溫切斯特法令》中規定,佔有價值巧英鎊以上土地的人,無論其地產來源如何,都必須為國家提供一個騎士所需的馬匹和裝備。這一法令旨在抑制土地依次分封的複雜性。

愛德華一世禁止了土地的層層分封,透過《封地買賣法》(Quia Emptores)(1290)宣告自此以後無人有權建立新的封建所有權和使用權。他著力控制土地的流轉,當土地重新掌握在大封建主手中時,國王也進一步掌控了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在此過程中,愛德華並非有意奉行反封建的政策,而是提倡秩序。

此外,為了進一步規範土地所有權,愛德華一世在1279年頒佈的《土地所有權法》(Statute of Mortmain)中禁止宗教界人士插手各種封地。這一法令的目的在於防止土地被教會控制,從而維護國王對土地的監護權。

在執行這兩項法令時,愛德華並非有意奉行反封建的政策,而是致力於建立社會秩序。他在治理中致力於整頓地方政府,透過頒佈《第一號威斯敏斯特法》(Westminster I)(1275)、《格洛斯特法令》(Gloucester)(1278)和《第二號威斯敏斯特法》(Westminster II)(1285),限制了一系列腐敗行為,如敲詐勒索、貪汙和瀆職。儘管這些法令對抑制腐敗產生了積極效果,愛德華在1289年成立的特別法庭委員會進一步懲治了腐敗官員,揭露了十名法官的罪行並予以免職。此外,他任命了和平的維護者,負責維護秩序,逮捕罪犯並將其帶至法庭受審。

總體而言,愛德華一世透過法律手段,致力於建立高效的管理體制,維護社會秩序,促進土地所有權的規範,為現代英國的形成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