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川統治下,儘管由於大名制度導致政治分散,但日本逐漸形成了一份統一的國家政策,闡明瞭公眾法律並基於一般原則。從奈良朝試圖將法律編為法典開始,日本政府在大約七個世紀的時間裡逐漸向封建家長制度發展,直到16世紀末這一趨勢才被扭轉,逐步過渡到由大名和將軍行政的軌道上。雖然德川統治者並沒有系統地為日本創立一個新的法律框架,但大量的法律、命令和規則源源不斷地由幕府和藩發出,這是有意識的,旨在使社會治理井井有條,併為行政提供指導性原則。
德川時代的法律曾被認為是威脅性、壓抑性,甚至是不人道、反動的。一般認為這些法律是被強加在一個不情願的國家裡,以維持嚴苛不變的政治社會統治。然而,德川的法律是基於某些廣泛的原則的,這些原則使得德川法律在廣泛範圍內具有適用性,這是過去幾個世紀地方統治根據習慣未能達到的。
德川的立法以自然法則為哲學前提,他們認為社會自然是由不同階級組成的,法律也應根據社會的區分以及公認的身份組別來對待每個人。德川政府承認四個社會階層和若干更小的團體,這些階層和團體在職能和法律上都是互不相干的。這導致了一種被稱為“身份統治”的司法辦法,與前個世紀直接行使個人權威的政治系統相比,這種方式更加超脫個人影響。
德川的法律非常關注社會各階層的區分界限以及每一個階層的行為規範。德川區分階層的核心概念是“四層制”,他們認為武士、農民、工匠和商人是四個階層,其重要性依次遞減。儘管有人認為這種來自中國的四個階層的概念對日本的社會現實可能並不完全適用,但在16世紀,明顯的社會劃分開始出現。商人的地位在16世紀相對較高,17和18世紀仍然相對較高,比通常想象中的等級制度的最下層要高。實際上,日本的立法者通常將工匠和商人聯絡在一起,形成一個稱為町人的城市階級。
在德川時代,社會由公家、武士(包括大名)、僧侶、農民、城市居民和賤民(非人和穢多)構成。德川政府曾為其中的若干團體制定了基本法規,包括有關天皇和朝臣的“禁中並公家眾諸法度”、武士的法典“武家諸法度”以及給佛教宗派和寺廟制定的“諸宗寺院法度”和給神道、神社和僧侶的“諸社彌宜神主法度”。農民沒有單獨的一套法令,但在1699年的慶安觸書中宣佈了德川統治下農村系統的基本條款以及適用於村民的一般生活方式。
到了德川時代,公家已經衰落,只有大約3家存在,他們住在京都城以皇宮為中心的圈子內。由於血統和職位的關係,他們仍受到高度尊敬,但他們的生活受到宮廷傳統的限制,遠離政治權力中心。相反,武士是社會中積極的領導階層,形成了一個自覺地為軍事和民政貢獻的高階階層。他們被允許有姓,並攜帶兩把腰刀,理論上有權利在某些情況下格殺勿論。這被稱為切舍御免權。一旦戰爭結束,進入武士階級的大門就關閉了,同時他們設法使這個階級與其他階級有所不同。只有偶爾有高層農民或商人階級能有姓並佩刀,這被稱為苗字帶刀,但這種特權通常只在本人在世時享有。儘管農民被稱為百姓,儘管在社會貢獻方面僅次於武士,但他們受到嚴格的家長式待遇。他們不能離開土地,不能脫離耕田,生活簡樸,耕作勤勞。他們不得不想盡辦法將武士主要生活來源的土地的生產能力提高到最高。商人和工匠由於他們的服務而受到照顧,但他們只能居住在城市內被限定的地區,在這裡受到許多法律條款的限制,這影響了他們的生活方式和商業活動的性質。
在德川時代的日本,一般說來,人們受到階級規定的管理,最直接受影響的是他們所屬的行政單位或居住的地區的當局。武士組成了家臣團和更小的組,每個組都設有組長或負責紀律的人員。農民按村落編為五人組,通常包括十戶人家。因此,他們首先是在小組長的管理之下,然後是村長(莊屋,或稱名主)。德川法律的實施進一步體現在以下幾點:每個人都要詳細登記在以上單位按戶分類,並採取連環保和替代受罰的方法對付刑事犯罪和少年犯罪案件。
當時的社會最小單位是家庭,個人是作為家庭成員而存在,包括家長、嗣子、次子、女兒、妻子等。在各階層中,財產和特權都與家庭地位緊密相連,因此,家庭地位受到高度重視。武士中切腹的傳統流行說明了家庭身份的重要性,因為武士透過切腹可以贖罪並保留他們家族的姓氏。
德川時代的嚴格階級制度以及對各種身份地位的明確定義使得在被承認的等級和職業以外的人生活十分困難。例如,浪人,即沒有地位、沒有身份的武士,生活非常困難。這些無所歸屬的武士在內戰和德川統治建立後調整封地時大量湧現。在大阪戰役和1651年江戶發現一個浪人集團反對將軍時,浪人給當局造成了很大的麻煩。此後,花費了不少精力將這些無主之人吸收到將軍或大名的侍從中。然而,總體上仍然有一小部分浪人脫離正規的武士階級。社會上幾乎沒有職位對這些人開放,除非是僧侶階級和一些特殊職業,如醫藥和教學。
德川時代的立法遵循自然法則和社會等級的概念,反映了日本社會倫理和宗教基礎上的許多重要發展。最明顯的是新儒家理論的傳播以及隨之而來的對人和社會更加現實的觀念的轉變。17世紀早期對儒家思想的新興趣,並不是與中國重新接觸的結果,而是源於日本社會自身的內部需求。儘管佛教僧侶早已在研究儒教,但要使儒教思想從寺廟中脫穎而出並形成獨立的學派,需要付出極大努力。17世紀的儒學運動既是一代人自發的產物,也是官方鼓勵的結果。儒教傳統的快速發展證明儒教對德川時代的日本人具有新的意義。首先,可能是因為德川時代的日本社會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像中國,因此與儒教的關聯更加明顯。中國的思想一旦被德川統治者接受,並開始影響這個國家的法律,就因其自身的勝利而變得自信,從而產生了一些引發新關聯的條件。然而,無論德川時代的日本人如何信奉儒家理論,日本儒教仍具有自己的特色,這在當今中國可能不會得到承認,例如,日本人堅持尚武精神是有教養者的特點之一。
藤原惺窩(1561-1619年)是一位京都的和尚,他是第一位公開拋棄佛教,將儒家教條作為獨立哲學教導的人。他認為這種哲學更符合時代的需求。惺窩的弟子林羅山(巧83-1657年)於15年被德川家康徵聘為法律和歷史事例的顧問。林羅山是第一個闡述儒家朱子學派的學者,被將軍聘為世襲的儒學顧問。1630年,林羅山家族在幕府的鼓勵下開設了儒家學校,並發展成為官立學院,名為昌平黌。到1691年,儒家學者得到允許,獨立於佛教機構之外。同時,許多大名也聘請儒學顧問,並在他們的領地裡開設儒家學校。此外,還允許許多獨立的學者在京都、大阪和江戶擔任私塾教師。到17世紀中葉,儒學完全被接受為主要的世俗哲學,它的影響給教育與政治哲學提供了重要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