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無家可歸一
我越想越氣,決定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找到法律服務所,要求與吳梅芳解除婚姻關係,同時返還我的五千塊錢!
工作人員十分熱情,他們耐心地聽我講完事情經過,並且仔細做了記錄。最後讓我交五百塊錢服務費。
我哪有五百塊錢?可是想到交五百能夠要回五千,我到大明中學向馬建國借了五百塊錢,然後交給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給我開了收據。
在父母家呆了十天,什麼訊息都沒有。我到服務所詢問,工作人員說他們給吳梅芳發了三次通知,吳梅芳不到場,他們也沒辦法。他們勸我向法院起訴。如果給錢,他們也可以做我的代理律師!
“算了,我不找你們了。我自己上訴,五百塊錢還給我吧!”
“還錢?我們已經為你服務了!吳梅芳不要我們調解能怪我們?如果大家都象你一樣,我們律師喝西北風?”
“你們送三個通知就要五百塊錢,心也太黑了吧?”我說。
“五百塊錢還是少的!別人打離婚官司起碼幾萬!你給我一萬,我保證幫你離婚並且要回五千塊錢!”所長胸有成竹地說!
“花一萬要回五千,你當我有病啊?”
“佛爭一爐香,人爭一口氣!打官司不就是為了一口氣嗎?這不是錢的問題!你不離婚,吳梅芳永遠是你的老婆,你頭上永遠帶著綠帽子!”
“綠帽子就綠帽子,關你屁事!”我氣急敗壞地回到父母家裡,向弟弟借了三百塊錢,又來到上海民星路菜市場。
李明死後,他的腳踏車電子稱都不知哪裡去了,不過攤位及租住房還在。我跟市場管理處及房東打了招呼,承認掙了錢給攤位費及房租。他們答應後我又到舊貨市場買了一輛腳踏車一根桿秤,然後象李明一樣到批發市場買菜。這時候,我身上只剩下八十塊錢!
目睹李明慘死,我一直慢慢騎車,遇到紅燈立即下車。別人一天掙九十、一百,我掙五十、六十。除去攤位費、房租、開銷,每月也沒有多少剩餘。到年底,大約掙了五千塊錢。
因為年初跟吳梅芳沒有離得成婚,名義上我們還是夫妻。我強裝笑臉回到家裡。吳梅芳一言不發,她從房裡找出一本離婚證書給我,只見上面寫著:
申請離婚,經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於雙方自願離婚的規定》,准予登記,發給此證。
原來我走後半年音信全無,吳梅芳也找法律服務所要求離婚。所長又收了她五百塊錢,然後將我們兩個人的離婚申請放在一起,就算是協議離婚了。所長熱心地為我們到鄉政府領了證件,我也沒時間謝謝他了。至於五千塊錢,人家畢竟陪我睡了幾天,我也不好意思再要了。